注册香港公司要求规定至少要有一人委任董事,那么香港公司对委任的董事有哪些要求呢?香港公司的董事有什么责任吗?
1.人数:最少要一位董事;
2.资格:自然人,无任何国际限制,年满18岁(或法人担当);
3.除权资格:有下列情况者,法院可颁布除权令,不得担任董事:
a.触犯与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盘有关的严重刑事犯;
b.多次不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人;
c.在公司清盘时,发现某人犯了与公司有关的欺诈罪行;
d.曾任清盘公司的董事,不适宜再管理公司的人;
e.犯了公司法的欺诈贸易罪的人。
4.需要拥有股份: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无需拥股,也可担任董事。如需拥股时,必须受委任后两个月内购得股份。如在任期间,不符合拥股资格时,必须马上停止担任董事。
5.委任:第一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或由公司认股人委任。其后的董事依章程之委任方式,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董事有变动时要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6.辞职:除章程或合约另有规定外,可随时辞职。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章程可能规定要书面通知辞职。
7.革除董事:股东依法可以特别决议方式,提案革除董事。该董事在股东投票前,可有权书面答辩,并在股东会中发言。
8.其它不能担任之情况:例如没有拥股、破产、除权令、精神病、死亡、任期届满不参加重选等。
担保有限公司及与上市公司属同一集团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团体担任董事的限制。其他私人公司则无此限制,但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问责性。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公司法规定禁止唯一董事兼任公司秘书,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秘书,不可是一个亦以该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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