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基金一般指由一国的基金机构国外申请注册发售,投资于国外销售市场的基金。海外基金的关键作用是避免中国单一销售市场的风险,掌握世界销售市场的机遇,协助客户进行经济全球化的金融规划,或超越多元化风险、技术管理、避税和财产转移的目的地。
海外基金可以自由地募集资本
投资范围可遍及全球,有利于分散风险
市场监管制度成熟、监管严格
有专业的投资管理,收益相对稳健
有较大的税务规划空间
单体架构、伞形架构、母子架构、独立组合架构
有限合伙架构
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委员会
1、私人基金:不超过50名投资者,或只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不超过300人);无需特定牌照,但需要FSC进行资格认定
2、专业投资基金:仅限接受“专业投资者”投资,数量不限;无需特定牌照,但需要FSC进行资格认定
监管机构: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1、豁免基金:不超过15名投资人,无需特定牌照:但至少过半数投资人须具有基金操作人的任免权
2、受管制基金:最低申购额10万美金,要求取得金管局许可
监管机构:新加坡金融监管局
、VCC基金:可作为单体公司基金,也可以作为伞形基金结构;可同时发行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必须由新加坡持牌/注册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必须在新加坡有经营实质,且至少1名董事在新加坡境内居住。
2、公司型基金:股东人数不少于1人,不超过50人;董事会负责公司管理,且董事人数不少于1人。
3、有限合伙型基金:由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1名有限合伙人组成。
监管机构:卢森堡货币局
1、“不受”监管:
卢森堡有限合伙企业在拥有1个以上投资人,并且管理金额在1亿欧元以下(有杠杆)或5亿欧元以下(无杠杆)且有5年锁定期时,只需要卢森堡普通合伙人公司在卢森堡金融监管局备案即可。
2、“半受”监管:发起人可以通过聘用一个被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监管的外部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满足欧盟基金监管法律的要求,从而实现在所有欧盟成员国自由募资。
3、“完全”监管:发起人不仅需要一个持牌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的监管,还需要将基金本身报送到卢森堡金融监管局以获批准,方可发行募资。
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1、对冲基金
一般可无限期存在,投资人可随时投资、随时撤资;在资产端方面,对冲基金一般倾向于投资流通性高、易于变现的资产,譬如上市公司的证券和相关期权工具等股权、债权产品。
2、私募股权基金:是封闭式投资工具,有限的存续期,期限通常为六至十年,不允许投资人提前赎回投资资金。
3、风险投资基金:有存续期限,通常为四至七年,因为其投资目标公司平均规模小,大型风投基金一般会比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更多的目标公司,以形成适当的资产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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