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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重组税筹,集团重组背景下免除子公司融资欠款无需缴纳利得税

在经济形势不断变化的时代,一些集团为了适应这些变化,需要进行重组,在重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税收问题。针对此类情况,香港税务局于12月8日发布《事先裁定个案第 67 号》,针对集团重组背景下免除子公司融资欠款是否需要缴纳利得税的事先裁定个案。


裁定的法律依据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14(1)、15(1)(c)、15(2)、61及61A条:

1、税务条例》第 14(1)条规定,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课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则须向该人征收利得税。

2、《税务条例》第 15(1)(c)条规定,任何人收取与其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有关的补助金、津贴或相类似资助形式的款项(与该人已作出的资本开支有关的款项例外),有关款项须被当作是应课税收入。

3、《税务条例》第 15(2)条规定,如已容许就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所招致的任何债项作出扣除,则日后就该债项获解除责任时,获解除责任所涉的款额须被当作是应课税收入。

4、《税务条例》第 61 条赋予税务局可不理会任何会或导致减少应缴税款的虚假或虚构交易,而第 61A 条旨在打击任何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某些人能够获得税项利益而作出交易的避税安排。


符合该事先裁定个案的情况

1、申请人是A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A公司隶属于一个综合企业集团。

2、该集团在重组过程中,决定向A公司注入一项业务。申请人因而成立,以持有该项业务的相关权益。

3、申请人在不同日期从A公司取得资金(该项融资),以资助其收购该项业务的权益及随后的注资。 申请人唯一的商业活动是持有相关权益作为长期投资。

4、在其2018年度审计中,A公司对申请人的欠款作出减值准备,有关欠款主要为该项融资。


考量与安排

考虑到申请人的业务性质及无营业收入,A公司认为不大可能收回申请人的欠款。为清理不良贷款或应收款项, A公司拟免除申请人的部分欠款。 A公司及后或会进一步免除余下的全部或部分欠款。

获免除欠款后,申请人会将获免除的欠款确认为资本储备。


税务局的裁定和评注

本裁定适用于2019/20至2021/22课税年度。


就申请人获A公司免除欠款并将有关款额确认为资本储备,申请人不会就有关款额而须按《税务条例》第 14(1)、15(1)(c) 或 15(2) 条课缴利得税。即,申请人获A公司免除欠款并将有关款额确认为资本储备,不须缴利得税。


在本个案中,申请人是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有关的欠款免除并不构成申请人得自其正常业务运作的利润。而所涉款项是与申请人已作出的资本开支(收购业务权益作为长期投资)有关,故此第 15(1)(c) 条并不适用。由于申请人未就该项融资作出扣除,第 15(2)条亦不适用。再者,该欠款免除并不视为涉及避税安排的交易,所以第 61 及 61A 条也不适用。


税务局发出缴税通告

2021年12月29日,香港税务局发出通告,2020/21课税年度税款大多在明年1月到期缴交,税务局促请纳税人留意税单上的缴税日期,准时交税,以免过期受罚或被追讨欠税带来不便。


纳税人如因财政困难未能依时交税,可向税务局申请分期缴付税款。获批准分期缴付于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间发出的2020/21课税年度薪俸税、 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拖欠税款会产生的后果:

1、第二期税款即时到期

2、即时加征 5%附加费;逾期超过 6个月欠款(包括 5%附加费), 更加征10%附加费

3、直接向第三者( 包括雇主、银行、租客或债务人) 扣税

4、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

5、申请阻止离境指示, 禁止欠税人离开香港

6、申请欠税人破产/清盘


缴税日期将至,各香港公司应及时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在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法制化进程加快过程中,税收筹划的意识也要加强,合理的税收筹划可降低降低税务成本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瑞豐德永在此提醒,专业的事情应交给专业的人士去做,毕竟术业有专攻,不仅可以完成得更好,还可有效地把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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