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法就私募基金注册后在日常运营中规定了七大类运营合规事项。值得留意的是,除年度报告和记录保留外,如果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特定法域或非高风险法域的会计准则,私募基金选择将其设立的替代投资主体合并入其报表,该等运营合规事项不适用于该私募基金的该替代投资主体。
1.年度审计
私募基金的账目应由开曼金管局认可的审计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标准或其他受广泛认可的审计标准进行年度审计,并且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以开曼金管局不时指示的方式发送其经审计的账目,开曼金管局可能允许有延迟。如果违反该等规定,将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将被处罚款20,000开曼元。但开曼金管局有权完全豁免某私募基金年度审计的要求,或者在施加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豁免其年度审计的要求。
2.年度报告
私募基金应当就每个财务年度以指明格式提交年度报告。
3.记录保留
私募基金应当根据开曼金管局依据《金融管理局法(2018修订版)》第34条发布的规则、原则声明和指引,以可获得的方式保存其记录。
4.资产估值
私募基金应当有合适且统一的资产估值程序,其估值频率应当与其持有的资产相称,但无论如何至少每年应估值一次。私募基金的资产估值应当由以下人士进行:
(i)在并非高风险法域有合适专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
(ii)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运营者,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控制关系的人士,但该估值职责应当独立于其投资组合管理职责,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得到适当的识别及向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披露;或
(iii)由私募基金任命的,不满足第(i)项的行政管理人。
如果私募基金的估值并非由满足前述(i)项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开曼金管局可能要求私募基金另外将其估值交由审计师或独立第三方核证。私募基金的估值亦应当遵守开曼金管局依据《金融管理局法(2018修订版)》第34条发布的规则、原则声明和指引。
5.资产托管
私募基金应当任命托管人,以托管以私募基金之名或为私募基金开设的独立账户下受托管的基金资产,并根据该私募基金提供的信息以及可获取的外部信息核证该私募基金持有任何其他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并就该等其他基金资产保存记录。受托管的基金资产包括可实际交付或可在托管账户内登记的私募基金资产。
6.现金监管
私募基金法第18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任命以下人士之一以进行现金监管:
(i)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另一独立第三方;或
(ii)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运营者,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控制关系的人士,但该现金监管职责应当独立于其投资组合管理职责,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得到适当的识别及向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披露。
7.证券识别
经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持续持有证券的私募基金应当保存该等证券的证券识别码记录,并且在开曼金管局要求时可向其提供该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