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印尼注册代表处通常有三类:
1. 外国公司代表处
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职能仅限于联络、协调、管理、监督外国公司在印尼的相关事务。代表处不允许在印尼从事实际业务,不允许在印尼发生产值、获得收入。外国代表处不允许和印尼公司或公民签订销售、采购或者服务协议。
设立外国公司代表处,应向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提交申请,并得到批准。代表处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可以是外国人,也可以是印尼人,但是必须要有母公司的授权信。
2. 外国贸易公司代表处
外国贸易公司代表处,主要是针对一些在印尼有贸易业务的外国公司,设立代表处可为公司在印尼的采购、销售、制造等业务提供支持性服务。
请注意,外国易公司代表处禁止直接从事实际的贸易活动,其职能仅限于:a. 为外国公司的产品做介绍、市场推广工作;b. 对外国公司产品在印尼的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和调研;c. 对外国公司需要在印尼采购的货物进行市场调研;d. 经公司授权,对公司在印尼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
3. 外国承包商代表处
外国承包商在印尼从事工程承包业务,可通过设立外国承包商代表处的方式进行。设立外国承包商代表处应向印尼公共工程和人民住房部提交申请,并获得印尼工程和人民住房部签发的外国承包商代表处许可证。
外国承包商代表处许可证只可颁发给“大型”的外国建筑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
外国承包商在印尼设立代表处后,可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印尼承揽工程,请注意,即使注册了代表处,发生业务的主体仍然是母公司,不是代表处。代表处是无限责任,只有母公司才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所以,注册外国承包商代表处,是外国承包商在印尼做工程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说用代表处来做工程。
已设立代表处的外国承包商在印尼承揽工程,只允许参与技术难度大、风险大、资金需求大的复杂工程,而且必须与当地建筑公司组成联合体,联合体中的当地建筑公司应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是有限责任(PT)公司
(2)必须100%由印尼公民或印尼公司拥有
(3)必须是“大型”建筑公司
(4)必须持有企业资质证书
(5)必须持有建筑行业营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