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金可以以单位信托或开放式基金公司的形式在香港成立,但是,这些基金结构比较适用于共同基金或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例如私募股权基金)而言,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更为普遍。
在香港引入拟议的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或 LPF)制度为私募基金在香港成立并以有限合伙形式组建提供了一种选择。LPF旨在吸引投资基金在香港设立和运营,这是将香港发展为成熟的基金服务中心的关键一环。
拟议LPF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结构简单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GP可以是个人、香港私人有限公司、注册的非香港公司、注册的LPF、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 LPO )或外国法律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
2.法人身份
与主要基金中心(例如开曼群岛)相同,LPF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3.注册方案
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将基金注册为注册的LPF,必须由提交人(即注册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或获准执业香港法律的律师)提交申请。
4.任命投资经理、审计师和负责人
(1)必须任命一名投资经理(可以是普通合伙人,18岁以上的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来执行日常的投资管理职能;
(2)必须任命审计师来审计LPF的财务报表;
(3)必须任命一名负责人,以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附表2所规定的预防性反洗钱/反恐筹资(AML / CTF)措施。
5.妥善保管资产
必须确保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的托管安排。
拟议LPF制度的好处是什么?
1.投资者保护
有关有限合伙人的信息为保密信息,不会供公众查看,根据香港法律,将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保护。
2.低设立费
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LPF的费用很低,0.8%的资本税不适用于LPF的出资。
3.利得税和印花税处理
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根据统一基金免税制度免征香港利得税,LPF的权益不属于“香港证券”,因此,针对LPF权益出资、转移或撤回不征收香港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