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限合伙制在香港设立私募基金,一般须经过以下流程:
1.注册成立香港公司法团(若为非香港公司,须经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具体参见本文第2.2节);
2.该成立的公司法团(或非香港公司)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申请获得从事相关受规管活动的发牌;
3.以获得发牌的公司为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
4.有限合伙设立后,召集投资者,通过投资换取有限合伙人的权益。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私募基金的具体实施步骤:
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在香港设立私募基金,通常选择设立一家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该公司可以是在香港当地注册,也可以是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根据该公司的注册登记管辖地的选择(香港注册或非香港注册),需要履行不同的程序,下面分别介绍。
1.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法团
根据现行有效的香港法例第622章的《公司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第67条的规定,任何一人或多于一人可基于合法目的,通过完成以下事项组成公司[i]:①签署拟组成的公司的章程细则;②填写法团成立表格;③将法团成立表格、有关章程细则的文本、公司注册费用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
2.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
如果该公司设立在香港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该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办理相关的非香港公司注册登记。
3.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获得从事相关受规管活动的发牌
在香港拟设立私募基金受香港证监会监管。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拟申请成立私募基金的公司法团应当首先申请成为持牌法团。持牌法团是指,根据现行的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与期货条例》第116条获得发牌以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团。
4.以持牌为普通合伙人,成立有限合伙
依据现行有效的香港法例第37章《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4条之规定:每一有限责任合伙均必须按照本条例的条文注册。在香港要成立有限合伙,必须按照《有限合伙条例》的指引进行注册。
5.召集基金投资者,通过投资换取有限合伙人的权益
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一般会选择针对拥有资产较多的专业投资者以吸纳更多的资金。香港可以订明为专业投资者的人士应分为两类:
(1)市场专业人士,包括交易所、投资银行、经纪公司、财务机构、保险公司、理财计划、中央银行等。
(2)高资产净值投资者,包括:①总资产不少于4,000万港币或等值外币的信托;②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港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③投资组合不少于800万港币(或等值外币)、或总资产不少于4,000万港币(或等值外币)的公司或合伙制实体;以及④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项目并由个人全资拥有的公司,而该个人应拥有不少于800万港币(或等值外币)的投资组合。
在完成以上事项后,公司法团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也即基金管理者,可以运用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进行各种获得了发牌的投资活动,以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