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信托作为离岸信托的一种,法域隔离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委托人、受益人与信托财产相隔离,也使得信托财产与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的诸多因素相隔离。
开曼政府于2024年5月25日发布了《2024 年永续法修订新法案》(Perpetuities (Amendment) Bill, 2024,以下简称“新法案”),7月份该草案获开曼国会通过。新法案正式生效后,除有特殊规定,开曼信托都可以永久存续,对于希望通过信托方式实现家族财富代代传承的人士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新法案主要修订内容
1. 新法案适用时间及范围
本次新法案对反永续规则的废除,仅针对不涉及在开曼群岛持有土地或任何相关权益的信托。也就是说,如果信托资产为开曼土地或相关权益,反永续规则继续适用,这与反永续规则的立法原意相契合。
在新法案生效后订立的信托契约可在其条款中明示不适用反永续规则,从而排除该规则。也就是说,新法案将信托存续期的选择权交给了信托设立人。
2. 赋予向大法院申请废除反永续规则适用的权利
根据新法案第20条规定,特定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执行人、以及根据信托契约被赋予相应权力之人或拥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士,均可向开曼大法院申请颁令,废除反永续规则对该信托的适用。而该废除申请必须送达所有跟该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及大法院认为可能有关系的人士。如大法院确信废除反永续规则的适用不会损害受益人利益,就会颁布废除命令。此条规定可以适用任意时间成立的信托,不论是在新法案生效前还是生效后。一般来说,这个废除申请依然是不可直接针对涉及开曼土地权益的信托的。但是,如果一个信托下层持有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的主体,而这些主体持有开曼土地的相关权益,那么开曼大法院也可针对这个信托废除反永续规则的使用。
3. 外国信托管辖法律变更为开曼法律
根据新法案第21条规定,一个信托期是无限期且不适用反永续规则的外国信托(不涉及开曼土地权益持有),如果将该信托的管辖法律变更为开曼信托,其信托期可继续为无限期,不适用反永续规则。
反永续规则的废除,使得开曼信托更能满足现代社会对财富规划工具的长期性和灵活性的需求,为信托设立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安排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开曼设立信托的优势
1、 完善的法律体系
是设有即决法院、大法院和上诉法院。2009年,大法院下设金融服务法庭,颁布新的《大法院规则》并设立金融服务法庭登记官,专门审理“违反信托或受托业务且信托金额超过100万开曼元”的信托业务相关诉讼。
2、发展成熟的专业顾问
开曼群岛有超过360家银行和信托公司获得相关信托牌照。每家银行和信托公司必须向政府缴纳牌照年费,并且受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监营。
开曼群岛持有相关牌照的银行及信托公司可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从大型银行的分行和子公司、商行和商业银行的分行和子公司,到小型私人银行和专业的受信人服务提供商均有。它们在银行业务、投资管理和信托和互惠基金行政管理方面拥有不同的专业知识。
3、免税政策
开曼群岛是“免税”而非"低税”的司法管辖区。开曼群岛从未开征过任何直接税。政府的收入来源包括征收公司注册成立费和年费,以及向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管理人、代理人互惠基金、公司业务管理人、互惠基金管理人酒店、餐厅及于开曼群岛境内交易或经营业务者征收牌照费用。
“兔税”与其他离岸中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征收当地税赋,离岸投资者或信托委托人必须特别请求一些税项豁免才可获豁免。
4、不设外汇管制
不同于其他离岸中心,开曼群岛不设外汇管制。
5.保密性
《开曼群岛保密信息披露法》就专业顾问与客户之间及银行业者与客户之间的保密责任建立法定架构,规定了可以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况。
开曼信托的常见用途
设立开曼信托旨在实现遗产、个人、财务、税项或其他业务规划的目标。通常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
1、供养配偶及其子女;
2、资产隔离,使其日后不受个人责任影响;
3、尽可能降低遗产/继承税、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4、规避民法管辖区的特留份继承权规则;
5、保护家族财富,延续家族企业;
6、免去繁杂的遗嘱认证,身故后有效及时地分配资产;
7、免受外汇管制;
8、设立慈善机构或为慈善机构作出拨备;
9、设立退休金或雇员购股权计划;
10、特定资产或一般投资的所有权;
11、在企业融资交易中保护贷方。
开曼群岛在信托法律领域一直走在离岸辖区的前端。设立开曼信托前需要了解清楚开曼信托最新的法规政策,之后再选择合适的信托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