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执行SCR的规定,旨在响应全球税务审查,规范香港公司信息登记备案。实施SCR政策,实际上是辅助CRS的实行,识别控制人的居民身份,为了配合CRS的审查,提升香港作为可靠兼具竞争力的营商地方的公信力。
香港推行SCR并不是走个形式那么简单,而是政府严格管理商事主体,分辨控制人的居民身份,更好地相互配合CRS的核查,打击洗黑钱及害怕分子结构资产筹资等金融犯罪的重要手段。香港政府非常重视信息工作的收集,如果未登记或者拒绝登记即属于刑事罪刑,所以不要以为SCR备案不重要。
SCR备案所需条件
公司的SCR包括须登记人,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确定身份后只需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项即可:
1、重要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已发行股份;如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者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商号的活动发挥/行使重大影响力/控制,而信托/商号并不是法人,但信托的受托人/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前4个条件中的任意1个条件。
SCR重要控制人登记的信息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其中包括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及公司的指定代表的联络资料。
须登记人士如属自然人,所需详情为:
1、姓名;
2、通讯地址(但不得为邮政信箱号码);
3、身份证号码或所持有的护照的号码和签发国家;
4、该人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的日期;
5、该人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需详情为:
1、名称;
2、该法律实体在其成立为法团或组成的地方的注册编号(或等同于注册编号的编号);
3、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的地址;
4、该法律实体的法律形式,以及管限该法律实体的法律;
5、该法律实体成为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日期;
6、该法律实体对该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未进行SCR备案的后果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是所有香港公司的责任,根据新条例规定未有履行SCR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1、定罪:未履行该责任即属于刑事罪刑;
2、罚款:有关公司及其每位责任人将被处罚最高25000港币,并另外每日处罚700港币;
3、造假处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信息或具有欺骗性的资料,一经定罪将处罚最高300000港币及最长2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