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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37 号文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37 号),由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简称“37号文”,主要规定的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应向商业银行申请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


37号文实质上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这适用于大多数由中国人设立的境外公司,包括由开曼公司、BVI公司控股的海外上市公司等。



境内居民:指的是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也就是说,无论是企业创始人、股东、还是享有海外股权激励政策的员工,只要是境内居民身份,都在37号文的覆盖范围内。


什么类型的人士需要办理37号文?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主要包括3类人士:

1、中国企业创始人

2、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中国企业上市前的 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


37号文登记条件

1、申请人需是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特指境外个人以其境内资产或权益进行出资);

2、申请人需直接或间接持股境内权益;

3、申请人需持股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4、境外架构需有海外融资及返程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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