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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并出台了相关政策解读,对“实质性运营”的判断标准做出了进一步细化与完善。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本文为您分享《补充公告》的重点内容,帮助拟享受海南自贸港有关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个人理解此项政策。


此次出台的《补充公告》主要完善细化了如下四方面内容:

1. 扩大了适用对象范围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印发)规定的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其任职、受雇、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的实质性运营,参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 完善了具体判定标准

对四要素中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进一步完善了判定标准:

1) 生产经营

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或,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2) 人员

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

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从业人数的确认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自贸港内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非居民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从业人数是指自贸港内机构、场所的从业人数。


常住从业人员的居住天数的确认

由于该企业于7月10日进行税务登记确认,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常住从业人员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标准,按实际经营期的天数减半计算,即88天(175天/2)。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至少应有7名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88天。


3) 账务

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4) 资产(此项无更新)


资产在自贸港,强调的是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持有的必要资产在自贸港。一些企业的资产已登记在其名下但不在自贸港,如果符合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或者符合相关资产特征,对该部分资产是否在自贸港不做硬性要求。


3.增加了负面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4.明确了后续监管要求

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事后核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当年度新增的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所属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的企业或单位则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此次《补充公告》的公布为评估企业是否满足实质性运营提供了更加清晰的量化标准和行动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海南如何规范生产要素投入和人员安排。


《补充公告》明确了享受自贸港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其任职、受雇、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的实质性运营,参照《补充公告》规定执行。因此,无论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是从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角度,都需要企业持续关注“实质性运营”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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